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卖方收了定金却毁约 买方用电话录音来作证

2012/12/8 11:32:10      点击:

房地产时报 文/李鸿光

     二手房交易中,卖方收了定金却毁约。但要认定他毁约,还得靠证据来说话。近日,静安法院通过一份电话录音证据材料,最终证实了卖房人毁约。毁约人邹某当庭付给买房人交付的定金并赔偿8.5万元。

  2005 年1月6日,沈先生经中介公司介绍,看中本市铜仁路某号的一处房产,便与房主邹某签订了“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”,双方达成总价款为163万元。次日沈先生交邹某购房定金5万元。邹某与中介公司签订了出售居间合同。邹某还与沈先生约定,两天后双方签订正式的《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》,并首期支付总房款的30%,计48.9 万元。岂料,两天后邹某变卦,拒绝与沈先生签约。

  2月3日,沈先生一纸诉状告到法院,要求邹某双倍返还购房定金人民币10万元。在法庭上,邹某称在沈先生筹集第一笔资金的1月7日至9日期间,没有通知过自己,而在之后签约时,对方却换了另一位姓沈的和姓戴的男性前来,在房地产买卖合同最后一页上,没有沈先生的名字,故自己认为中介公司可能在操纵“一女二嫁”,因此拒签合同。

  对此,沈先生说,自己早就把与家人一起购房这一情况告诉了邹某。为了能向银行多贷一成款,故用父亲和表兄的名义购买。事实上邹某已将系争的房产转让给了他人了,原产证在中介公司处,可邹某又补办了一份产证作交易,这有房地产资料可作证明。沈先生当庭播放从中介公司调来的一份电话录音证据,证明当时邹某不愿再履行合同的表述。

  电话录音证明邹某同意给沈先生及中介公司一至二万元的赔偿,并承认自己的房产已于今年1月25日另行卖给了他人。最终经法院调解,双方达成一致,邹某连同原先收下5万元定金,当庭给付沈先生人民币现款8.5万元。

  法官点评

  二手房买卖,在过户产证未办妥前,买卖双方都可以提出反悔,这完全属于当事人意志自治原则。但若一旦反悔,那么反悔的一方就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。法院要审查究竟是谁在违约,必须依据充分的证据。本案中的电话录音证据,不失为一份有效的证据材料。有了这份材料,是非不辩自明。